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坤卦:元亨。利牝马之贞……
初六:履霜,坚冰至。
六二:直、方、大,不习,无不利。
六三:含章,可贞,或从王事,无成有终。
六四:括囊,无咎无誉。
六五:黄裳,元吉。
上六:龙战于野,其血玄黄。
用六,利永贞。
六五:黄裳,元吉。
《象传》曰:黄裳,元吉,文在中也。
黄属中央,土色也;裳下服。黄中色,守中而居下,为巨下之象。盖此爻以柔德居五尊位,或女后南面听政,或如伊周之辅主摄政者也。然《坤》者纯阴,六爻皆臣事,未可以六五直为人君。占此爻者,为当垂中和之盛德,维持朝宪,辅弼国君,终复退守臣职。此尊位所以为尊,阴爻不失其常,故曰“黄裳,元吉”,否则,居尊而为天下,必大凶也。《左传》昭公十二年,南蒯[18]筮得此爻,以不守“黄裳”之义,败家丧身,可为征矣。圣人以裳字系此爻者,恐有权臣乘势位,擅威福,失臣下之道,蔑视君上,其垂诫也深矣。《象传》曰:“文在中也”,坤为文,五居中,言美积于中而形于外,为能柔中而克守节也,故为元吉。
白话翻译:
黄色对应中央方位,是土地的颜色,象征下身服饰。黄色作为中和之色,既保持中正又安于卑下之位,这正是大臣辅佐君主的象征。此爻以柔和的德行居于九五至尊之位,可能表现为皇后临朝听政(如武则天),或像伊尹、周公那样以臣子身份代行君权。但要注意,《坤》卦代表纯阴之性,六爻皆为臣道,不可将六五直接等同于人君。
占得此爻者,应当效法其中和至德,恪守朝纲法度,辅佐君主治理国家,最终仍要回归臣子本分。这正是九五尊位真正尊贵的原因——阴爻始终不越臣道本分,所以说”黄裳,元吉”(穿着黄色下衣,最为吉祥)。反之,若占据尊位却妄图主宰天下,必然招致大祸。
《左传》昭公十二年记载,南蒯占得此爻却违背”黄裳”之道,最终导致家破人亡,正是反面例证。圣人将”裳”字系于本爻,正是警示握有重权的臣子:不可倚仗权势地位擅作威福,违背臣下本分轻视君上。其中深意值得深思。
《象传》说”文采显于内”,因《坤》卦代表文德,六五居中位,说明内在积累的美德自然外显,能够以柔顺之性恪守节操,故而大吉大利。
(注:伊尹为商汤宰相,周公为周武王之弟,二者皆曾摄政辅佐幼主;南蒯为春秋时期鲁国大夫,因谋反被诛。)
【占】
○ 问战征:《坤》臣道,五居尊位,为人臣之极贵者,如舜之摄位诛四凶,周之摄政诛二叔。爻曰“黄裳,元吉”,是以文德而发为武功者也,故《传曰》“文在中也”。
○ 问功名:六五辰在卯,得《震》气,《震》有功名奋兴之象。五又《离》爻,《离》为黄位,近午,上值七星,七星主衣裳文绣,故曰“黄裳”。《离》又为明,有文明发达之象,故曰“文在中也”。
○ 问营商:《坤》五变《比》,比吉也,辅也,商业必得比辅而成。《比》卦下《坤》上《坎》,《坤》为裳,故曰“黄裳”;《比》为美,故曰“文在中”,知其经商必是锦绣章服之品。曰“元吉”,必获利也。
○ 问疾病:《坤》为大腹,又黄为中色,裳下饰,可知其病在中下两焦。
○ 问六甲:生女。
【例】 明治二十二年,占贵显某之气运,筮得《坤》之《比》,乃呈之三条公及伊藤伯。
断曰:《坤》之为卦,纯阴而无一阳,五爻虽属君位,而《坤》卦皆臣事。“黄裳,元吉”者,如周公位冢宰,辅成王以摄政,畏天命不敢服黄衣,惟着黄裳,以严君臣之分者是也。惟其忠信笃敬,虽持朝宪,辅弼国君,故曰“黄裳,元吉”,否则,其凶可知也。今贵显某,幼而有神童之誉,及长拔所擢藩中,久留于欧洲,不特博学,又通晓海外各国之政体风俗,其归朝也,立要路而鞅掌职务,隐然负众人之望。然今筮得此爻,不堪骇异,盖此人久居欧洲,虽通君民同治之政体,或不明本邦建国之治法。安危之所系,殆见于此筮数乎?甚难其判。
其后宪法发布之日,某氏为凶暴者所害,于是始叹此占之有验也。
白话翻译:
【例】明治二十二年(1889年),有人为一位显要人物(贵显某)占卜气运,占得《坤》卦变为《比》卦,于是将结果呈报给三条公爵和伊藤伯爵。
断卦说:《坤》卦纯为阴爻而无阳爻,第五爻虽处君王之位,但《坤》卦整体象征臣道。”黄裳,元吉”的卦象,如同周公身居冢宰(百官之首)之位,辅佐成王代行君权,却因敬畏天命不敢穿黄袍(君主服饰),只穿黄色下裳(臣子服饰),以此严守君臣名分。正是凭借这种忠信笃敬的德行,才能既执掌朝纲、辅佐君主,又始终恪守臣子本分,因此说”黄裳,元吉”(穿黄色下裳,大吉)。反之,若违背此道,凶险可想而知。
如今这位显要人物,幼年便有”神童”之名,成年后从藩中脱颖而出,长期留居欧洲,不仅学识渊博,更通晓海外各国的政体风俗。归国后身居要职,忙碌于公务,自然成为众人寄望的对象。然而此次占得此爻,实在令人惊异——只因他长期身处欧洲,虽熟知君民共治的政体,却可能不谙本国建国之初的治世法度。国家安危的关键,或许正系于此卦的预示?实在难以轻易决断。
后来,在宪法颁布当日,此人竟被暴徒杀害。至此人们才感叹此卦的灵验。
(注:明治宪法即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,于1889年颁布;伊藤博文为日本首任内阁总理大臣,主导宪法制定;”凶暴者”或指当时反对宪法的极端势力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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